(2017)鲁0391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淄博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保41号原告:淄博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刘宗智,董事长。被告:孙晓华,女,汉族,住淄博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孙晓华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孙晓华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二、如被告孙晓华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8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