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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6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白兵正与温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兵正,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6执51号申请执行人:白兵正,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大同市矿区人,马道头煤业公司员工。现住XXXXXXXXXX。被执行人:温祥,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南郊区白庙村人。现住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白兵正与温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生效的(2017)晋0226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温祥应当支付申请人白兵正事故赔偿款25664元,现被执行人温祥已支付5273.04元,其余20390.96元至今未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祥存款20390.96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温祥价值20390.96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