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闩稳与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闩稳,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6民初1196号原告:孙闩稳,男,192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楹,男,194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被告: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济民。原告孙闩稳诉被告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面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闩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航天面粉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闩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归还原告小麦397.2斤或等价资金;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孙闩稳明确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损失的计算方式是余下的小麦斤数乘以小麦现在的市场价格,小麦斤数以法院实际查询为准。事实与理由:2011年至2013年间,原告因寨沟李景林面粉厂停产,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判决,原告面粉被执行到航天面粉有限公司(武庄面粉厂),随即办理了该公司存面卡。2016年5月23日,面粉厂贴出通知:“因企业正在改制,群众生活供应出现问题……”,原告多次到面粉厂取面,都是大门紧锁,致使原告生活受到影响,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面粉。航天面粉公司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孙闩稳在庭审中陈述其于2013年原在寨沟面粉厂存有面,因该面粉厂停产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经执行程序将其面粉转存到航天面粉公司,航天面粉公司向其发放编号为00948的“存粮卡”一份,记录存取情况。本院调取了航天面粉公司电脑数据信息,确认上述编号为00948的“存粮卡”中余额为386.36斤。本院对被告航天面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济民作有电话记录一份,王济民陈述由上街区寨沟面粉厂转存过来的面粉均是将面粉转换成相应的小麦斤数后向村民发放的存粮卡,存粮卡中记录的均是小麦斤数。另航天面粉公司因停止支付面粉,本院已受理多起以航天面粉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均要求航天面粉公司返还小麦或支付相应损失,在上述同类案件生效判决中确认现小麦市场价格为1.1元/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上述本院对航天面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济民所作调查笔录及电话笔录显示之内容、孙闩稳提交的编号为00948的“存粮卡”及本院确认该“存粮卡”中小麦余额为386.36斤,且同类案件生效判决中确认现小麦市场价格为1.1元/斤,故航天面粉公司应当赔偿孙闩稳相应的损失即425.00元【计算方式:386.36斤×1.1元/斤,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闩稳赔偿损失4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判决金额一并支付给原告孙闩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何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时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