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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传朝与鱼台孝贤大厦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朝,鱼台孝贤大厦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530号原告:刘传朝,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鱼台孝贤大厦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87720-5,住所地:鱼台县城建设路北、湖凌三路西。诉讼代表人:鱼台孝贤大厦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康振军(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朝与被告鱼台孝贤大厦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朝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传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传朝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