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吉军、苏现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吉军,苏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蔡吉军,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苏现国,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莘县。本院在执行蔡吉军与苏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现国名下有车牌号为京N×××××的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苏现国名下车牌号为京N×××××的车辆,期限为贰年。查封期满十五日前申请执行人须到法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没有及时续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洪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