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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吉军、苏现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吉军,苏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蔡吉军,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苏现国,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莘县。本院在执行蔡吉军与苏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现国名下有车牌号为京N×××××的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苏现国名下车牌号为京N×××××的车辆,期限为贰年。查封期满十五日前申请执行人须到法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没有及时续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洪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