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赛奥文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正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赛奥文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正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827号原告:武汉赛奥文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幻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范正良,男。原告武汉赛奥文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正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赛奥文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赛奥文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赛奥文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7元,减半收取计1298.5元,由原告武汉赛奥文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冷胜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