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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深圳市雨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雨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465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南路303号长安商业广场4区2805、2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77921959M。法定代表人:蔡孟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向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姚倩文,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雨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70号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093623898P。法定代表人:宁代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雨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雨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43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颖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