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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兴旺与河南省金磊面业有限公司、陈军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旺,河南省金磊面业有限公司,陈军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493号原告杨兴旺,男,汉族,1977年2月16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河南省金磊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白潭镇。负责人陈军营。被告陈军营,男,汉族,1963年8月3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旺诉被告河南省金磊面业有限公司、陈军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杨兴旺承担。审判员  赵园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