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欧阳高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蓝山县农村信用社),住所:蓝山县。法定代表人:唐辉,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欧阳高明,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欧阳高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欧阳高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7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园格审判��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