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6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六合农业研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六合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济宁卫康胶业有限公司,济宁曙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市桓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济宁市润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振岗,毛新占,张玉刚,陈庆龙,李金峰,张广民,王西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763号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31号。法定代表人:赵鲁,行长。被申请人:济宁市六合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邹路五里营段013号,组织机构代码79530135-9。法定代表人:王振岗,经理。被申请人:济宁卫康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中区韩庄北(南苑中心小学院内),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77528744-9。法定代表人:毛新占,经理。被申请人:济宁曙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路北首,组织机构代码79730665-5。法定代表人:陈庆龙,经理。被申请人:济宁市桓润文化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辖区县前街路西营业房北起第6、7、8号,组织机构代码58043807-5。法定代表人:李金峰,经理。被申请人:济宁市润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环城北路(济宁模具厂院内4楼西户),组织机构代码66135162-5。法定代表人:王西明,经理。被申请人:王振岗,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毛新占,男,1981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申请人:张玉刚,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东路市。被申请人:陈庆龙,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李金峰,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张广民,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被申请人:王西明,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六合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济宁卫康胶业有限公司、济宁曙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市桓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济宁市润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振岗、毛新占、王西明、陈庆龙、李金峰、张广民、张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杜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