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成东与邓安明、伍婷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东,吴成东与被告邓安明,伍婷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邓安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028号原告:吴成东,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黄文渠,四川千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光忠,四川千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安明,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被告:伍婷婷,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号来福土广。负责人:袁寿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天,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吴成东与被告邓安明、伍婷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请人3565原告李海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吴成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安明、伍婷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成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成东撤回对被告邓安明、伍婷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3元人民币,由原告吴成东承担。审判员 朱成均二��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毛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