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雷某与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912号原告:雷某,女,198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委托代理人曹绍培,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0年1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朝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银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征收75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郑康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栗彩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