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2363号申请人: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8543316A(1-1)。法定代表人:夏佐茂,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街亭镇街亭村诸东线(下市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54948607P。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笑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霂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