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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曲少丽与北京力通万意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少丽,北京力通万意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195号原告:曲少丽,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北京力通万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鼎好天地电子市场A座地下2层B2939。法定代表人:林吉祥。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曲少丽与被告北京力通万意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曲少丽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少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曲少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哲敏?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