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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3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绍辉、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辉,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绍辉,女,汉族,1965年12月28日生,现住本区。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生,户籍所在地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绍辉与被执行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应执行标的71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车辆已于2017年5月26日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两年。经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潘涛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龚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