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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富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富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2民催4号申请人杭州富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法定代表人沈萍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裘秋霞,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杭州富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30800053/92754862,出票人全称长春恒兴集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50,00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11月18日,付款行招商银行长春一汽支行,收款人无锡安士达五金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富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富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多娇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