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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玉军与郝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军,郝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983号原告杨玉军,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文宏,乳山昆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郝宁,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军诉被告郝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玉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军自愿撤回对被告郝宁的起诉,被告亦未提出反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玉军负担。审 判 长 刘 春 红人民陪审员 张 胜 夕人民陪审员 张 书 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立新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