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44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4653号原告: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汾河南道20号。法定代表人:韩长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琴,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静,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利,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志强审 判 员  郭岱昕人民陪审员  毕春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