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付玉亮与刘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亮,刘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3610号原告:付玉亮,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籍贯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军,北京市绅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洋,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桐柏县。原告付玉亮与被告刘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付玉亮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玉亮以被告承诺限期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玉亮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付玉亮负担。审判员 赵海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兴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