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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6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卞紫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紫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6918号起诉人:卞紫薇,女,199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8月1日,本院收到卞紫薇的起诉状。起诉人卞紫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廖陆勋支付起诉人因做人工流产手术而产生的手术费1783.3元、交通费47.44元、误工费4000元、营养费2000元、护工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及因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9500元。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7年3月开始交往,5月开始同居。由于被起诉人没有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强迫起诉人与���同房,导致起诉人怀孕。事后,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协商打掉孩子,被起诉人亦承诺支付起诉人因做人工流产手术而产生的所有费用。起诉人于2017年6月16日做了人工流产手术,至今,被起诉人不闻不问,起诉人多次催告被起诉人支付但相关费用,被起诉人均以资金周转困难拒绝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卞紫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法院。审判员  古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杜绮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