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民初1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魏建华、郭天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魏建华,郭天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1426号之一申请人: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定鼎路华源财富广场13层。法定代表人:李志锋,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联委,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常青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贵亮。被申请人:魏建华,男,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申请人:郭天锁,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魏建华、郭天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魏建华、郭天锁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同等价值的债权共计180万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1号7幢XXX室及1号7幢XXX室两套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魏建华、郭天锁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魏建华、郭天锁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到期债权。二、查封申请人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1号7幢XXX室及1号7幢XXX室两套房产,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杜英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