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庆安县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徐平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安县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黑122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庆安县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登武,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徐平,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庆安县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金生审判员 吴继高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毕伟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