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冠县联民蔬果专业合作社与赵爽、谭纪冬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县联民蔬果专业合作社,赵爽,谭纪冬,孟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272号原告:冠县联民蔬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冠县烟庄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张明忠,理事长。被告:赵爽,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被告:谭纪冬,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孟震,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冠县联民蔬果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赵爽、谭纪东、孟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冠县联民蔬果专业合作社无正当理由未在庭审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冠县联民蔬果专业合作社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冠县联民蔬果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潘圣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穆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