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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与简阳市绿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周永烨、周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简阳市绿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周永烨,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3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法定代表人严静,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覃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简阳市绿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简阳市石桥镇回龙寺村七社。法定代表人周永烨。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简阳市石桥沱江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周勇。被执行人周永烨,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行人周勇,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与简阳市绿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周永烨、周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了被执行人限额1600万元的财产,因资阳中院对保全的财产是首查封法院,现正组织协商处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 玉 文审判员 朱 世 忠审判员 樊 增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本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