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西债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董木林、饶应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木林,饶应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西债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董木林,男,1936年11月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饶应昌,男。汉族住南昌市金盘路10号。我院于2002年3月19日作出的(2002)西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饶应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董木林1.6万元工程押金款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5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2)西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振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