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娄开航、刘素红等与浦城县水南综合农场第二管理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开航,刘素红,浦城县水南综合农场第二管理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986号原告:娄开航,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原告:刘素红,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乘勇,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城县水南综合农场第二管理区,住所地:浦城县。负责人:林兰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勇,浦城县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娄开航、刘素红与被告浦城县水南综合农场第二管理区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娄开航、刘素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开航、刘素红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开航、刘素红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娄开航、刘素红负担。审 判 员 季跃民人民陪审员 汤银华人民陪审员 詹伟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叶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