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祝义萍与杨中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义萍,杨中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祝义萍,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杨中秋,男,194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祝义萍与被执行人杨中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祝义萍依据我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2017)鄂0102执536号案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祝义萍的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9,280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人民币639.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中秋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9,280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人民币639.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02民初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祝义萍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祝义萍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余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