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02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云南通海瑞佳农特产品有限公司与昭通瑞景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李寿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通海瑞佳农特产品有限公司,昭通瑞景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李寿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2242号原告云南通海瑞佳农特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法定代表人张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克斌,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人,初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特别授权)。被告昭通瑞景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基地内。法定代表人王斌。被告李寿林,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通海瑞佳农特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昭通瑞景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李寿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通海瑞佳农特产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通海瑞佳农特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2元,减半并减交收取262元,由原告云南通海瑞佳农特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