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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5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永平申请执行杨学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平,杨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5执49号申请执行人:何永平,男,1976年7月13日生,住云南省石屏县宝秀镇立新村12号,现住云南省石屏县。被执行人:杨学生,男,1981年12月5日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现住云南省石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永平与被执行人杨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学生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何永平。现被执行人杨学生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何永平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