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4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明娟、俞佳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娟,俞佳莉,汪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4426号申请执行人黄明娟,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俞佳莉,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汪国良,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下城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05299号判决书,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在我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汪国良所有的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小区30幢1单元401室房地产。缪继旺(330326196409182537)以25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汪国良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小区30幢1单元401室房地产的查封,该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缪继旺(330326196409182537)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缪继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潘国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