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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豆张庄支行、季双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豆张庄支行,季双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77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豆张庄支行,。负责人黄文胜,行长。被执行人季双印。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豆张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季双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津0114民初8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申请人在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给付执行款251772.71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屋、车辆、证券等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延期执行申请书、查询材料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7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岐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书记员  尹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