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维东与丁元宏、金秀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东,丁元宏,金秀明,朱伟忠,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732号原告:张维东,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龙,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元宏,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金秀明,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朱伟忠,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518号1幢147室。负责人:朱伟忠。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南山路19号。法定代表人:汪国民。原告张维东与被告丁元宏、金秀明、朱伟忠、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维东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0213元,由原告张维东负担。审判员 蒋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邵雪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