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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文强与郑智明、章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强,郑智明,章汉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966号原告:陈文强,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郑智明,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章汉标,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陈文强与被告郑智明、章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文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文强负担。审 判 员  虞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唐婷婷代书记员  陈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