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文强与郑智明、章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强,郑智明,章汉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966号原告:陈文强,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郑智明,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章汉标,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陈文强与被告郑智明、章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文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文强负担。审 判 员 虞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唐婷婷代书记员 陈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