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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道清与刘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清,刘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039号原告:刘道清,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刘继珍,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清与被告刘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道清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道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道清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3元,由原告刘道清承担。审判员  陈应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雨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