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道清与刘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清,刘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039号原告:刘道清,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刘继珍,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清与被告刘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道清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道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道清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3元,由原告刘道清承担。审判员 陈应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雨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