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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民终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田景学、田锦伦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景学,田锦伦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民终1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景学(田景春),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锦伦(田景伦),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普安县。上诉人田景学因与被上诉人田锦伦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7)黔232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景学于2017年8月3日以拟对该案改变诉讼策略和方案,另行提起诉讼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景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景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田景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简 坤审判员 付 君审判员 石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茂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