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3民初1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上海延升物流有限公司与张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延升物流有限公司,张驰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3421号原告:上海延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倪红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捷,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起麟,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驰,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延升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上海延升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延升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计252元,由原告上海延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昊罡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