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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与河南省拓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秋阳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河南省拓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秋阳,张帆,谢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28号附1号。负责人樊桂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河南省拓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东风东路东1幢东2单元17层04号。被执行人张秋阳,女,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张帆,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谢国全,男,198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与河南省拓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秋阳、张帆、谢国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8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拓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秋阳、张帆、谢国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拓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秋阳、张帆、谢国全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