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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薛佳能与李慧民、冯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557号李慧民、冯明杰:你们与申请执行人薛桂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晋082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桂能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李慧民赔偿申请执行人薛桂能14542.52元;(2)被执行人冯明杰赔偿申请执行人薛桂能13542.52元(2)向申请执行人薛桂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被执行人李慧民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66元,被执行人冯明杰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55元;(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邢聪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