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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陶登兰与王开淑金志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登兰,王开淑,金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976号申请执行人陶登兰,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赵文铭,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杰,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开淑,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金志林,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陶登兰申请执行王开淑、金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未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于2017年8月7日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8月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81314元。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97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琛琛审 判 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