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0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文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0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金,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于临沧市临翔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翔检公诉科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4日10时许,无驾驶资质的被告人李文金驾驶云S×××××号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客运站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显示李文金体内酒精浓度为201.3mg/100ml。后公安民警将李文金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被告人李文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7mg/100ml。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查笔录,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李文金的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金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文金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项的规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文金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纪德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