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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志斌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斌,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118号原告:蒋志斌,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XX,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蒋志斌为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XX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XX于2014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2%。2017年1月26日,被告返还了本金5000元。剩余的借款本息被告至今未予偿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蒋志斌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