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郭福春、张友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郭福春,张友立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089号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法定代表人阎会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会行,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福春,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被告张友立,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福春、张友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以已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6元减半收取2343元,由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世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