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卢思铭、江洁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卢思铭,江洁敏,王志杭,卢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42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右侧裙楼首层二层及写字楼48-50层。负责人:谢宏儒,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卢思铭,男,汉族,1966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江洁敏,女,汉族,1965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王志杭,男,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卢笑红,女,汉族,1975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卢思铭、江洁敏、王志杭、卢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986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且已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保全查封。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金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