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青山与吴军、刘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山,吴军,刘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988号原告:张青山,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吴军,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刘艳伟,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青山诉被告吴军、刘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迟郑国书 记 员 袁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