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4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青山与吴军、刘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山,吴军,刘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988号原告:张青山,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吴军,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刘艳伟,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青山诉被告吴军、刘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迟郑国书 记 员  袁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