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16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厉春蕾与曹广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春蕾,曹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16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厉春蕾,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曹广林,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山市林业检查站职工,住所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厉春蕾与曹广林民间借贷纠纷(2015)海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曹广林工资每月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喜武审判员 王杨林审判员 于力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铁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