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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16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厉春蕾与曹广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春蕾,曹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16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厉春蕾,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曹广林,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山市林业检查站职工,住所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厉春蕾与曹广林民间借贷纠纷(2015)海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曹广林工资每月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喜武审判员  王杨林审判员  于力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铁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