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3民初5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丽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5816号原告:桐乡市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银虎。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逸,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邓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顾正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