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于明与孙振国子女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明,孙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吉0284执304号申请执行人:于明,女,1981年3月2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孙振国,男,1979年2月10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于明与被执行人孙振国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磐民一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