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蓝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蓝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崔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695号原告:陕西蓝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益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亮,陕西蓝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陕西蓝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崔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蓝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蓝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蓝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蓝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本院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