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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6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广忠与化大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忠,化大志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622号原告:张广忠,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利,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化大志,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张广忠诉被告化大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广忠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广忠负担。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二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