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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怀良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怀良,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2民初875号原告:朱怀良,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从仁,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伟,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朱怀良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怀良及其代理人许从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怀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6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1000元,当时约定利息1分。数年来被告分5次给付利息17000元,剩下本金拒不归还。原告特诉至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王伟未答辩。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于2011年3月29日向原告借款61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证明1份,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已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1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朱怀良现金6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俊永审 判 员  王志方人民陪审员  张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亚威 来源:百度搜索“”